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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15个法律文书审批权限下放到检察官

为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,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,省检察院近日印发《海南省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文书权限设置表》及配套设置说明,将原来办案需要三级审批的部分文书审批权限下放到检察官手中。

统 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重要载体,在办案过程中,检察权主要通过应用系统中具体业务的法律文书审批来体现。为进一步规范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文书 权限设置,强化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,省检察院对照检察官权力清单,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公诉、侦监等13个业务条线的文书模板进行了全面清理,对可能使用 到的1771份法律文书的最低审批权限逐一进行了设置,要求对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程序性、手续性文书(如告知、通知、换押、送达、证据复核等)以及事 务性文书(如阅卷笔录、讯问提纲、讨论案件记录等)最低审批权限原则上都下放给承办检察官。

据悉,审批权限设置之后,在1771份可能使用 到的法律文书模板中,最低审批权限为检察长的有48个,占2.7%;最低审批权限为副检察长的有811个,占45.8%;最低审批权限为部门负责人的有 353个,占19.9%;最低审批权限为承办检察官的有515个,占29.1%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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